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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一

Lv.1 面試精英

發布日期:2026/10/12 02:26 (已編輯)

工作就算只做三小時應該也要匯錢

在9/5日時去做一份工作,做了三小時後對方說我可以回去了,我就看它匯款日期是10/10(上面寫隔月10號)但到了10/11號去看的時候仍然沒有入帳這樣他們違法嗎畢竟不是我主動離開而是他們讓我離開,我仍然有工作就要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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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年級新手上路

Lv.3 忠實雞粉

在台北市的話 只要你工作,雇主就該付錢。 拿著打卡或出勤或是有對話紀錄。 聯絡對方再不給去萬華艋舺大道萊格天漾飯店同一棟 (去申請勞資爭議+勞動部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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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不能太善良

我的經驗,跟雇主講他才會給(不然都裝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