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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夜

Lv.1 面試精英

發布日期:2026/04/30 05:57 (已編輯)

想詢問是否能投訴

本來在這裡應徵某超商大夜,一開始說要考核排試用,這些我都配合,結果考核在時限內完成,後面跟我說我沒過,隔月就排班只排8小時

我想說好我忍我去找兼職,結果今天看下個月班表直接只排兩小時還莫名被多扣上班時薪

兩個小時還要扣勞保?我一個月要不到500撐一個月

又不能跟家人說

我想詢問有類似的法規能舉報投訴嗎

我又不願意走離職便宜這黑心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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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_居心叵測

Lv.2 面試精英

詢問一下勞務發生地之勞工處 & 勞動部 ” 可線上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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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_居心叵測

Lv.2 面試精英

可能故意這麼安排 ? 如此一來收入少 您會自願離職 他們就不用給資遣費 ? ✓ 試用期 勞基法 《勞基法》自民國86年已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無硬性法規,但勞資雙方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合理試用期(通常為3個月),期間年資照算,且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護,享有勞健保、特休等權益;若試用期不適任需終止契約,雇主仍應符合法定資遣事由,否則可能違法。 勞基法試用期要點: 無明文規定:法律無硬性規定試用期,約定須明訂於勞動契約。 年資累計:試用期即累計工作年資,資遣時須計算。 薪資限制:試用期薪資可打折,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解僱規範:試用期不等於無條件解僱。若雇主認為不適任,仍需依《勞基法》第11條或12條等法定事由資遣。 資遣費與預告:試用期勞工適用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規定。 延長試用期:需經過勞工同意,不可由雇主片面決定。 常見誤區: 試用期沒過不用給資遣費? 錯誤。試用期同樣受《勞基法》保護,符合條件仍需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不支薪或低於基本工資? 違法。工作滿1天就須發薪,且不能低於基本月薪/時薪。 試用期內隨時可以叫我走? 不合法。若無合理解僱事由,屬於違法解僱。 簡單來說,試用期只是為了讓雙方了解彼此是否合適,但正式的勞雇關係自報到日起即成立,勞工應享有應有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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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_居心叵測

Lv.2 面試精英

網搜 答覆 工時被減少 工時被減少若未經勞工同意可能違法。雇主因景氣減班需與勞工協商並簽署書面協議,減少工時日數之薪資可按比例扣減,但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不能片面減班導致低於原訂工資,違者勞工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應注意的重點: 書面同意: 減少工時必須經過您的書面簽名同意。 薪資限制: 減少時數後,月薪不得低於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不能片面減薪: 若無不可抗力或協議,雇主不可因排班減少就扣薪,若因雇主指揮導致減少工時,勞工可依民法第487條請求原工資。 權益保留: 例假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工資應照給。 建議採取行動: 確認合約: 檢查聘僱合約上的工時約定。 要求書面: 不要口頭同意減班,要求雇主提供書面協商文件。 檢視薪資: 計算減少工時後之薪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 申訴管道: 若雇主強制減班且扣薪,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訴。 若需要更確切的權益分析,可以提供: 您是全職還是兼職? 合約上是否有明確的每週/每月工時? 公司是否提出了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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