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故意這麼安排 ? 如此一來收入少 您會自願離職 他們就不用給資遣費 ?
✓ 試用期 勞基法
《勞基法》自民國86年已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無硬性法規,但勞資雙方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合理試用期(通常為3個月),期間年資照算,且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護,享有勞健保、特休等權益;若試用期不適任需終止契約,雇主仍應符合法定資遣事由,否則可能違法。
勞基法試用期要點:
無明文規定:法律無硬性規定試用期,約定須明訂於勞動契約。
年資累計:試用期即累計工作年資,資遣時須計算。
薪資限制:試用期薪資可打折,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解僱規範:試用期不等於無條件解僱。若雇主認為不適任,仍需依《勞基法》第11條或12條等法定事由資遣。
資遣費與預告:試用期勞工適用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規定。
延長試用期:需經過勞工同意,不可由雇主片面決定。
常見誤區:
試用期沒過不用給資遣費? 錯誤。試用期同樣受《勞基法》保護,符合條件仍需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不支薪或低於基本工資? 違法。工作滿1天就須發薪,且不能低於基本月薪/時薪。
試用期內隨時可以叫我走? 不合法。若無合理解僱事由,屬於違法解僱。
簡單來說,試用期只是為了讓雙方了解彼此是否合適,但正式的勞雇關係自報到日起即成立,勞工應享有應有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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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6:56